第 13 條
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定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,應涵蓋情感教育、性教 育、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、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別認同、性傾向教育 ,及性侵害、性騷擾、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,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 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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